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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2020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启
来源: 中电光谷  添加时间:2020-01-15 浏览次数: 707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多地已经开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化,办理时间进一步压缩。近期还有哪些针对企业的利好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市2020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九类项目

近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项目有以下九类:1.企业上云服务项目;2.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3.中小企业创新项目;4.中小企业升级项目;5.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7.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奖补项目;8.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项目;9.上海中小企业海外中心项目。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

 
天津市印发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申报通知

近日,天津市商务局与财政局印发2020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能够在支持范围内获得补助:1.在天津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按照有关规定已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办理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3.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4. 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第二次申报时间: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需确认2020年进出口额的企业请于该时间段申报)。

 
湖北省发布关于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湖北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湖北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专利奖的申报采取推荐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推荐,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湖北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上报奖励办公室。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陕西省印发《陕西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科技经济紧密结合、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合理布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综合型高新区认定应满足,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50亿元;科技型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等条件。特色型高新区认定应满足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过30亿元,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特色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不低于60%等条件。

陕西省2020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开启

近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陕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特色载体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奖励方式、补助方式、贷款贴息方式、业务奖补方式。西安市2020年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须在2020年1月13日前将项目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资料报至高新区工信局,并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上报项目电子文档资料;2020年2月14日前上报规上工业企业培育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资料。 
 
青岛出台“17条”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从强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落实、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加强配套政策扶持力度五方面入手,出台17条“真金白银”的规定,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包括强化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落实、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加强监管政策落地落实、便捷提供信贷、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等具体措施。
 
重庆出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出台《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已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了合作关系,能享受到20%的分险政策。为把中央分险政策用好用足,加快建设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支小支农作用,同时解决重庆已有风险补偿政策小而散、补偿标准不一、覆盖范围过窄、申报流程繁琐、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重庆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在原有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代偿补偿有关制度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社会融资实际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降准是全面降准,体现了逆周期调节,释放长期资金约8000多亿元,有效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稳定资金来源,降低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成本,直接支持实体经济。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月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

 

国务院常务会确定促进制造业稳增长的措施

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召开,会议指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造业具有基础性支撑作用。会议决定,推动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和企业电信资费,全部放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鼓励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股权投资、债券融资等更多向制造业倾斜。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部署2020年财政工作主要任务

12月26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召开的,会议提出了2020年财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初步安排,并部署了财政工作主要任务。会议明确,要着力推进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坚持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发挥好财税政策的结构性调控优势,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研究建立与支持创新相适应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成本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健全鼓励支持基础研究、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
 
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化 办理时间进一步压缩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通知》提出,2020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同时,《通知》提出了以下“五减”措施: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附则四章,共28条。《办法》明确,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